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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

      个人独资企业依照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,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

 
 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应当解散:
  (一)投资人决定解散;
  (二)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,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;
  (三)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
 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 
 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,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  (一)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
  (二)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;
  (三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 
注意: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,应当缴回营业执照、公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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